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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請人 黃宥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7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1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520 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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