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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張瑀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18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16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同年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楊雨涵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總社 112年5月30日 42,000元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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