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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兄乙○○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離家不知去向,迄今已逾12年,爰聲請宣告乙○○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頭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為證;
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乙○○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健保、入出境資訊、財產所得等資料,亦查無失蹤人目前是否生存之相關資料;
而失蹤人乙○○尚未尋獲一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3年1月29日南市警善防字第1130068556號函附卷可考,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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