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亡,20,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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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A02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0鄰○○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舅父A02於民國86年1月1日離家後出走後渺無音訊,生死不明迄今已近28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A02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A02之音訊,則聲請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其陳報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至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3份、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茅港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足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A02之刑事前案、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近7年之勞健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核閱後發現,失蹤人A02曾因涉犯刑事案件入監服刑,於76年3月24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近7年均無投保勞保、健保及入出境之紀錄,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所得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A02已失蹤滿7年之事實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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