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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慶榮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兩造為兄弟關係,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14時離家後,即告失蹤,音訊全無。
嗣因其失蹤已長達5年半之久,仍然毫無音訊,生死不明,家母丙○○○乃於110年7月5日向轄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申報失蹤。
(二)自相對人於104年11月15日失蹤之日起算,迄今已有8年半之久,仍然音訊全無,生死不明。
由於家母丙○○○於112年8月3日死亡,事涉遺產繼承登記及遺產分配之事宜,為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以利後續家母遺產繼承事務之處理。
(三)並聲明:⒈請宣告相對人死亡。
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件為證,惟相對人於113年2月25日尚有勞保加保紀錄,目前勞保及健保均在加保中,又其於111年度有申報薪資所得、於112年間有出入境紀錄、於112年3月22日有就醫紀錄,現今亦尚有申請手機門號使用中,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電信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足證相對人並無失蹤滿7年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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