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勞專調,50,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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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黃正家
相 對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勞動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及獎金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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