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勞補,15,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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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連福印


被 告 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許秋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3,136,886元、特休未休工資479,952元,合計3,616,83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4,559元,是本件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12,279元(計算式:36,838元-24,559元=12,2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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