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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炫光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1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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