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
張哲溥
張哲瑋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訴訟代理人 張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訴外人張𨶈蘨生前是否曾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勞工退休金個戶專戶(下稱系爭專戶)?如曾設立系爭專戶,張𨶈蘨生前曾否預立遺囑指定其死亡時,退休金之請領人?另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何時送達於被告?均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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