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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翁禾鍵(即翁緒騰即翁旭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魏家蓁(即翁緒騰即翁旭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魏家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緒騰即翁旭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參元、滯納金新臺幣陸仟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陳報狀記載相對人魏家蓁之身分證字號,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禾鍵、魏家蓁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翁禾鍵戶籍設於臺南○○○○○○○○安南辦公處,債務人翁禾鍵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翁禾鍵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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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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