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3995,202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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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債  務  人  陳怡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止,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經查:依債權人之主張及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所示,第五條第二項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特約條款約定「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下列方式計收利息違約金: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違約金係以「逾期利息」計算,債權人卻聲請以「本金」計算,與借據約定並不相符。

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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