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4733,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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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債  務  人  吳元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讀裁容若發有請確前向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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