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4915,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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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1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潘明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4915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違約金:序號式001新臺幣135590元潘明偉自民國113年7 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590元潘明偉自民國113年7 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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