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4979,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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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王維萱即張芳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新耀即張芳睿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秋琪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芳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六計算之延滯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籍謄本本(長變更動態事欄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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