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5033,2024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事)最(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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