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5151,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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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5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黄凱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黃」凱聖,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讀裁容若發有請確前向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151號編號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16,308元1.845%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0.1845%自113年3月2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2.72%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272%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0.544%自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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