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洪銘均即穆建凱
洪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5188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違約金:序號式001新臺幣135257元洪秋萍、洪銘均即穆建凱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含)止年息1.65%001新臺幣135257元洪秋萍、洪銘均即穆建凱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01日(含)止年息1.775%001新臺幣135257元洪秋萍、洪銘均即穆建凱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257元洪秋萍、洪銘均即穆建凱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