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15220,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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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曾鈺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220號附表利息: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7897元曾鈺惟自民國113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4日止年息8.17%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9.804%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8.1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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