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2,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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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李昆泓

債 務 人 李文龍

債 務 人 林靜慧

一、債務人李昆泓、李文龍、林靜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昆泓、李文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002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6579元 李文龍、李昆泓、林靜慧 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27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002 15750元 李文龍、李昆泓 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27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96579元 李文龍、李昆泓、林靜慧 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15750元 李文龍、李昆泓 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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