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2809,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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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債 權 人 威爾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顥仁

債 務 人 凰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

又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應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320,000元之支票10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而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票號IN0000000、IN0000000、IN0000000、IN0000000之發票日分別為①113年3月15日②113年4月15日③113年5月15日④113年6月15日,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為請求,該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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