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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凃旻佐
債 務 人 黃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暨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壹拾壹元之已結算利息、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壹元之已結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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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11號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1,407,712元 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15% 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122,906元 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826% 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3 758,639元 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合計 2,289,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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