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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祉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29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65元 林祉慕 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03日止 年息2.17% 自民國113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7% 002 新臺幣276647元 林祉慕 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03日止 年息2.17% 自民國113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7%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65元 林祉慕 自民國113年 01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 03月03日止 年息0.217% 自民國113年 03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 07月22日起 年息0.317% 自民國113年 0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634% 002 新臺幣276647元 林祉慕 自民國112年 11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 03月03日止 年息0.217% 自民國113年 03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 05月22日止 年息0.317% 自民國113年 0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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