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5023,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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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除別有規定外,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

五、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後該銀行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尚有新臺幣68,21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遂聲請就該債權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然該筆債權業經讓與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取得本院95年度促字第53083號確定支付命令,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上明確記載執行名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3083號支付命令在卷可據。

故依當時有效之民事訴訟法規定,此確定之支付命令已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嗣後受讓該筆債權,即取得債權繼受人地位,得逕持前述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就同一債權,再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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