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6068,2024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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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68號
債  權  人  張明華 
債  務  人  偉亞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畧偉 

債  務  人  偉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振傑 



一、債務人偉亞交通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偉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支付命令補正狀所載。

五、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六、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偉亞交通有限公司、吳畧偉、偉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吳振傑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356,000元,並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下同)113年3月1日,利息則按年息5%計算,同時提出支票2紙及2張互助會會單為憑。

然揆諸債權人所提出之互助會會單上所載會員姓名並無「偉亞交通有限公司」、「偉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吳振傑」,且該會首姓名為「吳『略』偉」,與債務人「吳畧偉」並不相符,復無其他如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可資辨識前開記載對象為同一人,且債權人另提出之支票票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2紙本票之發票人分別係「偉亞交通有限公司」、「偉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票面金額則為30,000元、1,326,000元等,與債權人所稱借款人數及借款數額並不相符,自難僅憑前開文件即認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畧偉」「吳振傑」間有借款之事實。

為此,本院乃於113年4月9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其欲聲請核發支付令命令之債務人人別、對個別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及對債務人「吳振傑」、「吳畧偉」請求返還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等,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債權人固於113年4月15日另狀敘明對個別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等,然仍未能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則查,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債權,係由債務人「偉亞交通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債務人「吳畧偉」僅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並未提出有債務人「吳畧偉」姓名之背書或由「吳畧偉」書立之借據等文件,難認債務人「吳畧偉」應與債務人「偉亞交通有限公司」就該筆新臺幣30,000元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再如支付命令第二項所示之債權,係由債務人「偉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債務人「吳振傑」僅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亦無法提出有債務人「吳振傑」姓名之背書或由「吳振傑」書立之借據等件,自亦難認債務人「吳振傑」應與債務人「偉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就該筆新臺幣1,326,000元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本院無從依債權人提出之互助會會單、支票等,推斷其與債務人「吳畧偉」、「吳振傑」間有前揭如支付命令第一項、第二項所示債權存在,並產生債務人「吳畧偉」、「吳振傑」應分別返還債權人上開款項之薄弱心證,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畧偉」、「吳振傑」所為之請求部分,顯未盡釋明義務,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讀裁容若發有請確前向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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