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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26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貞、劉富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劉富雄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2年10月3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又查,債務人黃淑貞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段00號十五樓之13,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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