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709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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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詠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092號附表利息:違約金: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86132元黃詠棋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287792元黃詠棋自民國96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287792元黃詠棋自民國9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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