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7349,202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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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4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張成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①玖仟捌佰元②陸仟柒佰肆拾柒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十二點八三②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附記: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議未議命確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7349號尚欠本金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263,429元3.59%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3.72%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2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3日起至113年9月12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263,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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