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促,741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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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勝雅即林育鳳



債  務  人  林文振 


債  務  人  蔡瑞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18號附表利息:違約金: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184218元林文振、林勝雅即林育鳳、蔡瑞麗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年息1.65%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8日止年息1.775%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184218元林文振、林勝雅即林育鳳、蔡瑞麗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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