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3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郭志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故債權人自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說明,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
債權人自該日起之利息請求,其利率逾前開限度者,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債權債務事後遞狀均請案號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