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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燕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767號附表利息: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2027元林燕宗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
五00287248元林燕宗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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