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執,30978,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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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978號
債  權  人  吳吉富 
債  務  人  張若筠即李嘉瑞之繼承人

            李語芳即李嘉瑞之繼承人

            李明臻即李嘉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第一審判決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通知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111年度南簡字第983號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等正本,債權人於同年月21日收受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補正,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第一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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