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執,38533,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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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533號
債  權  人  湯凱頡 
            湯凱文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湯添進 
債  務  人  阮艷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而查,債務人住所地在臺中市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佐。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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