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執,42201,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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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201號
債  權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MANAYAG RUTH GRACE LOPEZ(曼拉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MANAYAG RUTH GRACE LOPEZ對於第三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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