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57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許玉珠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集保股票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晶圓十四廠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可領取之金錢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