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執,47082,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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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郭南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相對人住所係在高雄市湖內區,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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