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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辜于娟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辜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辜于娟(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11月2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辜于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辜于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辜于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45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於司法院網站之公示資料在卷足憑,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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