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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暫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莊絲惟
相 對 人 莊玉苓
主 文
禁止相對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55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裁定確定或終結前,處分未成年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又司法院頒布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6條分別規定:「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人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七、命父母與未成年人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
而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此觀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0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甲○○所有有之財產,已有多項不利於甲○○之處分,而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有被相對人處分之危險,聲請人為免日後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造成未成年人重大損失,故有核發暫時處分之急迫情形及必要性,為此請求准予核發暫時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出售不動產貼文截圖、訊息對話等為證。
本院參酌本案113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55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之卷證資料,認相對人有出售未成年子女甲○○名下所有不動產等事實。
綜此,本案尚須假以時日始能確定,如未立即核發暫時處分,待至本案裁定確定或終結時,恐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有禁止相對人處分未成年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100000分之9089 2. 臺南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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