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拍,68,2024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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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周欣潔



相 對 人 林金良

債 務 人 王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金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王昭文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價款、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1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王昭文於110年1月8日簽發票面金額2,20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 紙向聲請人借款。

詎經聲請人於110年1月8日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積欠2,200,000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112年度票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435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各1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六甲頂段 416 188.00 1000分之20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六甲頂段 417 453.00 1000分之20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平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6128 臺南市○○區○○○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 ○000地號 6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8.63 38.6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5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六甲頂段612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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