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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非訟代理人 黃保華
相 對 人 許芳瑞律師即呂曉琪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呂曉琪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7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8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呂曉琪於109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3,110,000元,借款期限至139年1月3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還款,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自111年12月12日起即未繳納,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2,866,206元及利息、違約金。
又債務人呂曉琪於111年11月28日死亡,相對人許芳瑞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
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全國農會金庫個人購屋/房屋修繕貸款契約、全國農會金庫往來明細查詢單、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17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113年4月9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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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南區 大山 116 5303.16 10000分之27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4層 合計 陽台 001 501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十四樓 116 15層鋼筋混凝土造 51.45 51.45 5.63 全部 共有部分:5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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