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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陳昭成律師即吳明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以南院揚家君113年度司繼字第1107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惟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僅具狀表「為免於繳納500元後,逕被駁回的風險。
只待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再聲請。」
等語,仍未補繳程序費用,此有113年4月3日家事陳報(二)狀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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