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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蘇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①直系血親卑親屬,②父母,③兄弟姊妹,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又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在於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僅有合法繼承權之繼承人始有陳報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與義務,如非繼承人自無陳報之必要。
二、經查,被繼承人蘇金源於民國113年3月6日死亡,聲請人蘇育賢固係因被繼承人蘇金源之孫子女,然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存有子女蘇豐霖、蘇豐吉及蘇豐欽等3人,且蘇豐霖等3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查核無訛,則聲請人尚無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權,自無從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
從而,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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