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繼,369,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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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蘇亞南

駱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是僅與被繼承人具有上開親屬關係之合法繼承人,始得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二、經查聲請人蘇亞南、駱祈分別為被繼承人陳文義(下稱被繼承人)之女婿、媳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非前開法定順位繼承人,其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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