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司繼,39,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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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曾雅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是如若繼承人已依規定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復又為陳報,且所陳報之遺產項目未超出前案遺產清冊範圍者,即屬重複陳報,而無重複聲請之必要,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曾文波(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2年9月2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號)遺產清冊,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46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業已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

而聲請人再於113年1月2日向本院陳報本件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曾文波之遺產清冊,自無重複陳報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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