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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郭振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郭振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郭振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17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德進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承人製作遺產清冊、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申請登記為遺產管理人、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收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申報債權通知,以及債權人已向鈞院就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0196號強制執行事件定期拍賣等管理事務,上開土地業經拍定,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173號裁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1年度地價稅繳款書、及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0196號拍賣通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函等文件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
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多為例行性之遺產管理事務,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32,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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