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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昭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李昭輝為被繼承人洪延霖(下稱被繼承人)之女婿,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
非前開法定順位繼承人,其列為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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