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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南泓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南雄
聲 請 人 楊政忠即楊政忠建築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歐雅玲
洪美枣
王朝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2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全字第四二六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2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由臺南市政府出具保證書為擔保,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
因相對人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
而相對人曾向本院提起訴訟,嗣經視為撤回起訴,迄今仍未對聲請人另行起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一紙存卷可憑。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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