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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號
原 告 甲○○ 住居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112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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