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婚,9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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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5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目前並未居住在國內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並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文書應針對被告大陸地區之住居所為送達,始為合法。

惟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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