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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5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目前並未居住在國內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並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文書應針對被告大陸地區之住居所為送達,始為合法。
惟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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