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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又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再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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