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家補,108,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號2樓
乙○○
丙○○
丁○○
上四人
共同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甲○○、乙○○、丙○○、丁○○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己○○之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聲請人甲○○、乙○○、丙○○、丁○○應各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共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